工作4个月,合同到期,被辞退,公司需要给员工补偿吗?

公司2012年8月的时候聘用了一新员工,约定转正后工资税前6000元,于9月10日正式签劳动合同,合同于12月31日到期(我公司都是以自然年为合同到期日)。
转正后,该员工不能完全公司交给他的任务,并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现在是2013年1月10日,公司跟该员工谈辞退问题。想问一下,是否应给此员工补偿?

你了解下嘛劳动法规定就清楚了。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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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1-10
  不知道该应该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时间是在2012年还是2013年?既然公司于该员工谈辞退问题,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36、38、47条规定,除一次性结清工资外,应该向该员工支付0.5个月的工资补偿。
第2个回答  2013-01-10
1、这种情况,如是被公司辞退的,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如果不提前一个月的,也可以给一个月的工资来代替。
2、同时,要给经济补偿金一个半月或二个月(如果是三月及以后解除的要给一个月,之前的给半个月)
3、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是合同解除前的十二个月的应发工资的平均数,如果是第一中说的一个月工资,是等同上个月的工资的金额。
4、如果未休年假的,可以要求休年假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01-10
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此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应当调岗或者再培训,如果还不合适才能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二款,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适当给点补偿即可。即使补偿,未满一年只给半个月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