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如果被解聘应得到怎样的补偿?

我们公司今年有很多员工劳动合同都到期了,单位一直都不给续签(我们单位的劳动合同是分期签订的),去问人事,被告知上级要求暂不续签合同。现在单位说因效益不好要裁员,如果现在被裁应该得到什么样的补偿?

注:我是2005年3月2日进入公司,签订了3次劳动合同,分别是2005年3月--2007年3月;2007年3月--2008年3月;2008年3月--2010年3月。现在合同已经到期3个月了,中间去找过人事,说是领导下令暂不续签合同,现在公司准备裁员,如果被裁,我应该得到多少补偿?

  按照劳动法,虽然没有继续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可以认定是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公司裁员,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一种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如果公司按照第41条操作,你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按照你的工作年限,一年一个月,即5.5个月工资。

  第二种情况,如果公司不按照第41条解除劳动合同,应该认为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金,即11个月的工资。

  第三,另外,公司劳动合同终止3个月都不继续签合同,仍然用工的,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可以要求支付3、4、5月份两倍的工资,

  补充: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生效,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你在2008年后只签了一次合同,所以是不能要求签订无固定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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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6-01
一年一月的经济补偿金,你可以得到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外加辞退补偿金为一个月。
第2个回答  2010-06-01
因为你已续签了三次,所以可以主张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你被裁员,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5个半月工资(过去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即工作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不满半年支付半个月。并且因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合同,你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2倍上述标准的经济补偿,即11个月的工资。
第3个回答  2010-06-01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