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以公司不给购买社会保险,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提交了辞职报告,要求公司与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公司答应了,要我签《解除劳动关系申请表》和《离职手续办理清单》,说会给我多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请问:我签了《解除劳动关系申请表》和《离职手续办理清单》,并拿了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之后,我还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去仲裁,要求公司因没有签合同支付我双倍工资吗?
原来不是《解除劳动关系申请表》,而是要我签什么《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申请表》,然后《离职手续办理清单》里面还有如下这个协议,个人觉得很有问题!
离职员工手续办理单(存根)
编号:
姓名: 员工编号: 部门:
将于 年 月 日起离职,按照公司规定办理以下离职手续,若因离职手续未办理完毕而导致的不良后果由员工自行承担。
我保证在离职后,若公司发现我在离职前有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我同意至少向公司支付相当于最后一个月劳动报酬之金额作为违约金,如有公司给予的任何补偿金全额退回。
员工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