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是一个韩资企业,所有的职员都是拿月薪的,就是没有加班费的那种,只是周末加班的话会有加班费,我们的正常作息时间是:(9:00-18:00)8H,但周一到周五每天都安排在18:40去开晚会,每次最少都得要40-70分钟时间才能开完,主要内容是(生产计划的达成状及次日的生产计划,还有一些品质上的问题),所有的同事们都不赞同这样的方法,但又不知道该怎么办,偶尔的一次两次是可以接受的,但总是天天都这样,劳动法上不知道有没有这方面的条约。请友友们帮忙想想办法。
合法,但应该按加班计算,企业应当给职工支付相应加班费。
一、此行为合法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二、按加班计算的理由:
1、会议实际上就是单位的内部业务交流,可能是想避开加班的概念而如此称呼。
2、会议是单位要求的,就体现了单位的意志。
3、会议是否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小军单位内部培训和沟通会议都在周末,属于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延长工作时间。
所以,这样的内部会议都属于加班,应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单位给予加班费。如果企业想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最好在工作时间进行这些培训与会议。另外,遇到这类问题要能举一反三,如用人单位在双休日举办的员工文体活动等只要是单位牵头操办,并要求员工必须参加的,也都应该算加班。
扩展资料
一、加班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