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1年5月进一家公司,6月签订“合同”,我是签了字,两份都由公司保管,今天我发现我的两份劳动合同上单位既没签字也没签章,我就自己把其中一份拿走了。因为不签劳动合同期间是双倍工资的,我到劳动局这么告才能赢,还有一份我签过字的在公司手里,他们再补签章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