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保险,法院是不是无权利执行?
2.经济补偿,我是2005年入职,2011年因公司未缴社保辞职,劳动仲裁判经济补偿是按(月基本工资*6年)核算的,现公司起诉:经济补偿,应当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这个说法合理吗?(本人与公司的合同是2年一次签订)
3.劳动仲裁判决公司应给我补缴社保,支付经济补偿,经人民法院的话,会给改判吗?
休年假和节假日加班费,这两个确实没在仲裁时申请过,这些需要递交什么证据证明呢?还是直接去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就可以?
追答1、年假,你提交05年至今的合同文本原件就可以到监察大队那里投诉,他们去调查核实后就可获得;
2、年假、加班费,社保,都可以到监察大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投诉,他们都会受理的,因为他们是劳动行政部门。
至于加班费,周末、节假日:国家规定每周工作40个小时,超过40个小时,有延时加班的小时加班,按150%来计算支付,周六周日如果上班没有安排调休的则应按200%来支付加班费;法定节假日没有安排休息的,按300%起算;加班主要看打卡、考勤记录为证据的依据;
另:劳动合同中试用期前后的月工资标准是多少?有明确约定吗?
仲裁判决的经济补偿不是从2008年1月1日计算的吗?如果不是,那就是仲裁有错误了,老的《劳动法》是没有规定劳动者主动离职有经济补偿的,哪怕劳动者离职的原因是单位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