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法律问题,仲裁判我胜诉,现在公司把我起诉到人民法院,不愿补缴社保,经济补偿也减半了

1.对于保险,法院是不是无权利执行?
2.经济补偿,我是2005年入职,2011年因公司未缴社保辞职,劳动仲裁判经济补偿是按(月基本工资*6年)核算的,现公司起诉:经济补偿,应当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这个说法合理吗?(本人与公司的合同是2年一次签订)
3.劳动仲裁判决公司应给我补缴社保,支付经济补偿,经人民法院的话,会给改判吗?

  1、法院会支持公司的主张的。因为最新《劳动合同法》是在2008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08年之前的补偿金法院不会支持。
  2、保险,不是法院的受理范围。你应立即到当地区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劳动监察大队的监察科去投诉公司没有缴纳社保,要求公司补缴。且只能要求公司支付2年期限内的社保,也就是你现在投诉之日起来起算的这2年期限。
  3、不知道公司有没有安排你休年假呢?如果没有安排,你则根据《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的规定,要求公司支付你3倍5天的日工资;从05年至今都没有安排休年假,那么大约有5年,也就是25天的日工资标准。这项你可以合并到监察大队那里一起要求公司来支付。
  4、节假日加班费应该有吧,好好整理清算下啊,这笔收入也不少。
  我也在打过劳动争议官司额,也代理过同事的案子。维权也走过很多弯路。祝你成功啊。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追问

休年假和节假日加班费,这两个确实没在仲裁时申请过,这些需要递交什么证据证明呢?还是直接去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就可以?

追答

1、年假,你提交05年至今的合同文本原件就可以到监察大队那里投诉,他们去调查核实后就可获得;
2、年假、加班费,社保,都可以到监察大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投诉,他们都会受理的,因为他们是劳动行政部门。
至于加班费,周末、节假日:国家规定每周工作40个小时,超过40个小时,有延时加班的小时加班,按150%来计算支付,周六周日如果上班没有安排调休的则应按200%来支付加班费;法定节假日没有安排休息的,按300%起算;加班主要看打卡、考勤记录为证据的依据;
另:劳动合同中试用期前后的月工资标准是多少?有明确约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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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7-03
第一位回答的说错了。民商事仲裁才是申请撤销呢,劳动仲裁就是不服仲裁,直接到法院起诉,转为诉讼程序。
1、关于社保,法院不受理甚至不执行是可能的,虽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但是这几乎成了一个内部规定,我不知道其他省如何,但我们江苏确实是这样的。这是因为交社保这事,很难强制执行的,所以法院一般要你自己去找劳动局。
2、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可能是你获得经济补偿的依据,以前的《劳动法》是没有的,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才有。比如说,劳动合同到期,《劳动法》是没有规定给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法》却规定给,而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才生效的,所以当然最多计算到2008年1月1日了,法律是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关于这点,你最好说清楚你离职的原因,还有发生争议的时间,劳动合同具体签订的时间等等,我才好判断的。
3、法院会不会改判,你提供的情况太少,没法判断了。追答

仲裁判决的经济补偿不是从2008年1月1日计算的吗?如果不是,那就是仲裁有错误了,老的《劳动法》是没有规定劳动者主动离职有经济补偿的,哪怕劳动者离职的原因是单位的过错。

第2个回答  2011-07-03
浙江孙律师:
有权利。
2008年起算。
补偿金部分可以改判。
第3个回答  2011-07-03
法院有权执行的
建议到法院反诉的

可以改判!!
第4个回答  2011-07-03
对方只是拖延诉讼,只是给劳动者一个警告,哪怕是输了也要起诉,可能一审法院你赢了的话还会上诉,你等着吧!
纵横法律网 李梅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