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检查核实后一般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税额),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应当作补税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当核减期末留抵税额。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税款的补征:偷税款的补征入库,应当视纳税人不同情况处理。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 减免税额 - 抵免税额
=(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各项扣除 -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适用税率 - 减免税额 - 抵免税额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应纳税额的条款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纳税额
根据检查核实后一般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税额),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应当作补税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当核减期末留抵税额。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税款的补征:偷税款的补征入库,应当视纳税人不同情况处理。
即:根据检查核实后一般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税额),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应当作补税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当核减期末留抵税额。
扩展资料:
补税范围
(1)因税则归类原因造成短征税款的,按以下原则补税:
①凡在《海关进出口税则》 (以下简称《税则》)中有具体列名的商品,在税则的类注释、章注释、子目注释、税目结构和《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商品及品目注释》(以下简称“税则注释”或“统计目录注释”)中已明确归类的商品。
及海关总署或海关商品归类分中心已制发文件(包括归类决定)并对外公开或向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明确归类的商品,如因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的归类错误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应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予以追征。
②非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原因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应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予以追征。
③海关总署改变已做出的归类决定造成执行税率不同时,所涉及商品的原征税款不予调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税款的,应报海关总署核批。
(2)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按照货物的监管年限折旧补税。
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①船舶、飞机及建筑材料:8年
②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6年
③机器设备和其他物品:5年
折旧公式为:货物完税价格*(1—实际使用月份÷监管年限)
(3)属于保税性质的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的进口料件,如经批准转为内销的,应按向海关申报转内销当天的税率补税,并补征缓税利息。缓税利息的计算从该合同第一批料件进口之日至内销之日。
(4)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补税时,应按其转为正式进口日期所实施的税则税率征税。
(5)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来(进)料加工的进口料件及暂时进口货物擅自处理的,按海关查获之日所实施的税则税率补税,并补征缓税利息。缓税利息的计算从该合同第一批料件进口之日至查获之日。
(6)由于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补征税款的,应按原征税日期实施的税则税率补税。
(7)溢卸、误卸货物事后确定需征税的,应按其原申报进口日期所实施的税则税率补税。如原进口日期无法查明时,可按确定补税当天所实施的税则税率征税。
(8)海关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补税时,应按查获日期所实施的税则税率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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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回答被网友采纳根据检查核实后一般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税额),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应当作补税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当核减期末留抵税额。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税款的补征:偷税款的补征入库,应当视纳税人不同情况处理。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 减免税额 - 抵免税额
=(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各项扣除 -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适用税率 - 减免税额 - 抵免税额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应纳税额的条款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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