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用人单位可否以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为由辞退员工?

如题所述

  关于这个问题,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1、员工在孕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随后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指出劳动法第二十九条“是为了保证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的权益不受侵害”。劳动合同在女职工三期内期限届满的,“应延续劳动合同到医疗期满或女职工”三期“届满为止。”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总有到期的一天,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仍在原工作岗位工作,用人单位也照旧向员工发放工资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根据劳动部《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复函》:劳动合同到期后,该合同所确定的劳动关系也就终止,企业与职工应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合同的手续。如果合同期满又没有续订,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与职工应尽快补办终止或续订合同的手续。“《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七条:”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当事人双方均未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应续签劳动合同,如未续签,则当事人双方形成劳动合同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  在劳动合同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以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为借口辞退员工,更不能解除与怀孕员工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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