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密协议,请教法律人士

文本如下:
关于保密及竞业禁止业务的补充协议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保密义务及竞业禁止义务约定如下:
1。乙方对在工作中获得.知悉的客户名单.销售渠道.交易价格和折扣.相关成本.销售文档.不公开财务资料.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及其他有关经营信息等具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披露该商业秘密。乙方违反本款规定,因违约所获归还甲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应违约金。
2。乙方在职期间已经在离职后二年内,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自营与甲方同类的行业或者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甲方应当按照竞业限制期间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从乙方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限制时间。补偿费的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一年的基本工资(不包括奖金.福利.劳保等)。补偿费按季支付,由甲方通过银行支付到乙方。若乙方违反本款规定,则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同样标准的违约金:同时,乙方因违约所得的收益应当归还甲方,并同时终止侵权行为。
3。本协议一式二份,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问题:
1。该协议是否合法?要是不合法,那些地方不合法?
2。协议的2中的赔偿,是如何赔偿。如,我在工作1年以后离开该公司,要是我不从事现在的相关行业,是不是公司会有补偿费给我?给我的话,给我多少?
3.如果我要是离开公司后,还是从事该行业,那又是如何界定我是违反了该协议!

注:希望权威人士给我个答案,万分感谢!
2。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6-01
  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订立保密协议,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员工违反保密协议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事项,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进行限制区域、期限、经济补偿和违约金数额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但禁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规定,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并支付3个月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