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 急!100分

本人去年11月与公司签订一年劳动合同(无试用期),现在公司临时通知因金融风暴裁员,3月1日起正式解除,今天2月11日。公司只表示会额外付一个月的工资,请问合理吗?是否应有更多的赔偿。

  您好:

  根据您描述的事实,尝试根据相关法律回答如下,供参考:

  第一: 如果单位是根据裁员 和你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下面的规定进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对裁员有详细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判断单位的裁员是不是合法,你可以参照上述法律的规定。

  如果裁员是合法的,那么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裁员也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此,如果是根据裁员的规定和 你解除劳动合同的,你可以要求工作年限内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如果单位不是按照裁员,是按照其他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果按照上述规定解除合同,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的通知金。然后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补偿金的标准也是按照上面的规定执行。

  希望上面的回答,可以给你帮助。

  河南 郑州 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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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2-12
1、单位以你不胜任工作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看来单位是不想要你了。想办法要留在公司是没意思了。那么你关心的应该是如何能多拿到点补偿。
2、如果是单位认为你不胜任工作成立,公司依法是可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得到的补偿是: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一共就是2.5个月工资。
3、如果认定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你可以得到的补偿金是: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个月的代通知金。一共是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4、如何认定单位是违法解除呢?1、要用人单位自己举证证明你确实不胜任工作;2、即使有证据证明你不胜任工作,还得证明公司至少给你调整了一次工作岗位后你仍不胜任或者经过培训后你仍不胜任工作。
5、所以,现在就要看你是如何选择,如果不想打官司,就跟单位协商,把你的要求和依据告诉单位,双方可以都让一点;如果单位给得太少,你认为不合理且又有精力打官司的话,就可以申请仲裁。但无论如何,建议你都先得到公司的书面的《解聘通知书》。
6、具体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87条。
7、至于你提到的单位说07年3月到08年2月间没有补偿是完全错误的说法。新旧法规定有差异,存在一个分段衔接的地方,主要指的是合同到期自然终止这种情况,以前的规定是这种情况不需要给补偿金,新法规定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续签的也要给员工经济补偿金。鉴于这两种不同的规定,新法才规定了08年1月1日前签定08年1月1日后仍存续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时候,经济补偿金从08年1月1日起算。而对于你这种劳动合同未到期,用人单位就要解除劳动合同,无论旧法还是新法都是规定要给补偿金的,所以不存在分段计算的问题。
第2个回答  2009-02-11
1、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2、你在该单位工作了4个月,单位应当支付你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3、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提前了20天通知,未达到法律规定的30天】,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待通知金。
4、你最多可以要求单位给你1.5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如果单位没有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还应为你缴纳社会保险。

祝你好运!
第3个回答  2009-02-12
提前解约的赔偿是按你的工龄算的,你去年11月签的合同今年解约。最多也就补偿你2个月的工资。具体你去查一下劳动法。我不确定是怎么算的。可能是按你工作的时间,以工作12个月为一年,你就只能拿一个月的补偿金。如果是以年限,你就可以拿2个月补偿金。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6-10-09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