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去劳动局告公司怎么办

是这样的,我在上海从事手机销售工作,由于公司的变动大经常会在提成方案上做出调整,但是这次公司作出的提成方案我事先并不知道。直到发工资的时候公司才拿出方案,照公司那样算我少发了将近2000块钱,我提出让公司补发我的应得工资但遭到拒绝,我现在很想去劳动局告公司,但是我签定的劳动合同在我进卖厂时办理进厂时交到卖厂了,现在我去索要遭到拒绝,请问我该怎么办?现在我还在这家公司上班,我有超市的工作证,有排班表,我能不能那这个去劳动局告公司?还有就是这家公司常年没有加班费,节假日也没有三倍工资,而且上班时间长做一 休一 早上6;30到晚上22;30星期6或星期天还要加班10;00到20;00!这违反了上海市做出的劳动时间,我想去告公司我可以告它哪些违法行为请帮帮我!另外公司是不是只给外来从业人员办理一张综合保险卡,其他的就没有了吗?还有就是公司每个月18号发工资给我但从没有工资单

1、准确地确定自己所在的用人单位的名称。

这很重要。有的朋友会问,这还用确定吗?我在哪个单位干活,就是哪个单位啊。其实不然,因为还存在一个劳务派遣的问题。有的劳动者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到用工单位工作的。

那究竟如何确定呢?很简单,就是看你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的甲方写的是哪个单位名称,那就投诉这个单位就可以了。

2、找对劳动监察机构。

有的朋友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六神无主,如无头的苍蝇,不知如何是好。有的朋友只听说找劳动监察机构,但具体找哪个劳动监察机构却毫无主见。

劳动监察机构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在省一级叫劳动监察总队,在地市一级叫劳动监察支队,在区县一级叫劳动监察大队。

劳动监察管辖是分级管辖。中央及省属企业由劳动监察总队管辖,市属企业由市劳动监察支队管辖,其他企业由区县劳动监察大队管辖。

如何确定所在企业由哪一级劳动监察机构管辖呢?有两个办法:一是搞清楚该企业在哪缴纳社会保险费,若是在市社保局缴纳,则由市劳动监察支队管;若是在区县社保局缴纳,则由区县劳动监察大队管辖;若是省属中央企业,则由省总队管辖。二是拨打当地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热线进行咨询了解。

3、前往投诉

想好自己要投诉的问题

带着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份(或其他能证明劳动关系的书面材料),本人亲自前往,填写投诉书即可。

扩展资料: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

(一)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确定纠纷属于劳动纠纷的前提和基础。在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规定,劳动者提起仲裁申请必须提供劳动合同,否则不予立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很多用人单位为逃避责任而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仲裁机构以劳动合同作为受理依据,显然是错误地适用了法律。

笔者认为,只要劳动者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仲裁机构就应当作为劳动案件受理。用人单位若否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举证证明。

(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举证责任。《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条例》第2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显然不同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但是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却偏偏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条例》规定在《劳动法》实施后,应当失去效力。

而实际上司法和仲裁部门在适用该条例。实践表明,60日的诉讼时效期间显然不利于劳动者。按照举证责任的要求,在是否超过仲裁时效问题上,应由主张超过时效一方举证证明。但实践中常有仲裁庭或人民法院要求劳动者举证证明自己提起仲裁申请没有超过时效。

从处理劳动纠纷的经验看,劳资双方发生争议时往往都有很长时间的协商过程,因双方处于高度戒备状态,都会尽量避免给对方留下书面证据。待协商不成劳动者被迫申请仲裁时,已经远远超过60日。

虽然,在双方开始协商时劳动者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但争议并未实际发生。仲裁庭和人民法院以协商开始时作为争议发生时,不仅使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维护,也鼓励了用人单位通过协商拖延时间规避时效。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争议发生时间,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则应认为劳动者提起仲裁没有超过时效。

(三)劳动报酬纠纷的举证责任。劳动报酬纠纷是劳动纠纷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在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表面上看,此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对劳动报酬问题的举证义务,但是实际上对用人单位并无多大的约束。这是因为:

其一,按照该规定,只有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的“决定”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才承担举证责任,但用人单位在作出上述决定时并不出具书面文书,劳动者显然不能证明用人单位作出过类似决定。

其二,按照该规定,只有用人单位作出减少劳动报酬决定时才承担举证责任。要使该条规定得以执行,劳动者必须首先证明自己劳动报酬减少,再由用人单位举证减少的根据。但这对劳动者而言,基本上是不可能做到的。

为弥补法律的缺失,笔者认为应当规定,“因劳动报酬发生纠纷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是因为,劳动报酬数额的确定必须以劳动者已经完成的工作任务与工资支付标准为依据。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既不能对工资支付标准举证,更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完成的劳动任务。

道理很简单,那就是劳动者在完成劳动任务后,不可能要求用人单位签字确认。《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第6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因此,用人单位有义务记录并保存工作记录。立法应当规定,当劳资之间因劳动报酬发生纠纷时,应由用人单位举证。当然,即使这样规定仍然还有两个问题不能解决:其一,用人单位伪造记录怎么办;其二,用人单位根本没有记录或者遗失记录怎么办。

笔者认为,对于第一个问题,应当规定用人单位每月工作记录必须由劳动者签字确认,以防止用人单位伪造或涂改记录。对于第二个问题,可以规定用人单位如不能提供完整记录,就应当采用定额赔偿制度核算赔偿数额,

即规定按照同行业平均工资的两倍确定工资支付标准,按照劳动合同确定劳动者的工作任务。

综上所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既有民事关系性质,又有类似于行政关系性质。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不能机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制度,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科学地分配举证责任,才能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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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8-01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你所说的的到劳动局告公司,应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你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2)申诉书(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一式两份或按被诉人人数提供);(3)申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应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不收费代理协议书,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资料;(5)被诉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6)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书等。申诉人提交证明材料时,应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7)《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第2个回答  2023-01-09

1、准确地确定自己所在的用人单位的名称。

这很重要。有的朋友会问,这还用确定吗?我在哪个单位干活,就是哪个单位啊。其实不然,因为还存在一个劳务派遣的问题。有的劳动者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到用工单位工作的。

那究竟如何确定呢?很简单,就是看你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的甲方写的是哪个单位名称,那就投诉这个单位就可以了。

2、找对劳动监察机构。

有的朋友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六神无主,如无头的苍蝇,不知如何是好。有的朋友只听说找劳动监察机构,但具体找哪个劳动监察机构却毫无主见。

劳动监察机构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在省一级叫劳动监察总队,在地市一级叫劳动监察支队,在区县一级叫劳动监察大队。

劳动监察管辖是分级管辖。中央及省属企业由劳动监察总队管辖,市属企业由市劳动监察支队管辖,其他企业由区县劳动监察大队管辖。

如何确定所在企业由哪一级劳动监察机构管辖呢?有两个办法:一是搞清楚该企业在哪缴纳社会保险费,若是在市社保局缴纳,则由市劳动监察支队管;若是在区县社保局缴纳,则由区县劳动监察大队管辖;若是省属中央企业,则由省总队管辖。二是拨打当地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热线进行咨询了解。

3、前往投诉

想好自己要投诉的问题

带着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份(或其他能证明劳动关系的书面材料),本人亲自前往,填写投诉书即可。

扩展资料: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

(一)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确定纠纷属于劳动纠纷的前提和基础。在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规定,劳动者提起仲裁申请必须提供劳动合同,否则不予立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很多用人单位为逃避责任而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仲裁机构以劳动合同作为受理依据,显然是错误地适用了法律。

笔者认为,只要劳动者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仲裁机构就应当作为劳动案件受理。用人单位若否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举证证明。

(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举证责任。《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条例》第2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显然不同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但是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却偏偏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条例》规定在《劳动法》实施后,应当失去效力。

而实际上司法和仲裁部门在适用该条例。实践表明,60日的诉讼时效期间显然不利于劳动者。按照举证责任的要求,在是否超过仲裁时效问题上,应由主张超过时效一方举证证明。但实践中常有仲裁庭或人民法院要求劳动者举证证明自己提起仲裁申请没有超过时效。

从处理劳动纠纷的经验看,劳资双方发生争议时往往都有很长时间的协商过程,因双方处于高度戒备状态,都会尽量避免给对方留下书面证据。待协商不成劳动者被迫申请仲裁时,已经远远超过60日。

虽然,在双方开始协商时劳动者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但争议并未实际发生。仲裁庭和人民法院以协商开始时作为争议发生时,不仅使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维护,也鼓励了用人单位通过协商拖延时间规避时效。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争议发生时间,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则应认为劳动者提起仲裁没有超过时效。

(三)劳动报酬纠纷的举证责任。劳动报酬纠纷是劳动纠纷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在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表面上看,此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对劳动报酬问题的举证义务,但是实际上对用人单位并无多大的约束。这是因为:

其一,按照该规定,只有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的“决定”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才承担举证责任,但用人单位在作出上述决定时并不出具书面文书,劳动者显然不能证明用人单位作出过类似决定。

其二,按照该规定,只有用人单位作出减少劳动报酬决定时才承担举证责任。要使该条规定得以执行,劳动者必须首先证明自己劳动报酬减少,再由用人单位举证减少的根据。但这对劳动者而言,基本上是不可能做到的。

为弥补法律的缺失,笔者认为应当规定,“因劳动报酬发生纠纷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是因为,劳动报酬数额的确定必须以劳动者已经完成的工作任务与工资支付标准为依据。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既不能对工资支付标准举证,更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完成的劳动任务。

道理很简单,那就是劳动者在完成劳动任务后,不可能要求用人单位签字确认。《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第6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因此,用人单位有义务记录并保存工作记录。立法应当规定,当劳资之间因劳动报酬发生纠纷时,应由用人单位举证。当然,即使这样规定仍然还有两个问题不能解决:其一,用人单位伪造记录怎么办;其二,用人单位根本没有记录或者遗失记录怎么办。

笔者认为,对于第一个问题,应当规定用人单位每月工作记录必须由劳动者签字确认,以防止用人单位伪造或涂改记录。对于第二个问题,可以规定用人单位如不能提供完整记录,就应当采用定额赔偿制度核算赔偿数额,

即规定按照同行业平均工资的两倍确定工资支付标准,按照劳动合同确定劳动者的工作任务。

综上所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既有民事关系性质,又有类似于行政关系性质。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不能机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制度,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科学地分配举证责任,才能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争议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28
如果你觉得工资发放数额不对、发放不按时、无故克扣工资,可以去劳动局投诉,需要出具相关证据,证明你是该单位的职工,劳动合同是最直接的,其次就是工资折、工资明细表、工作服、工作牌、排班表之类的。
如果节假日不休息,又没有安排合适的时间进行补休的话,需要支付三倍工资,你也可以到劳动局投诉,要求公司支付三倍工资。
如果公司不给缴纳社会保险或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话,都可以到劳动局进行投诉。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20-03-31
我是在一家公司的员工,我想告这家公司,我在这家公司干三年了,而如今想辞工,但是上级领导不批准,这家公司每月工资都拖,今天还要求拿月薪的人员晚上加班,领导这样做公平吗!加班又不给加班费,所以才找到劳动局公司,希望能帮忙解决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