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今年5月24日入职的,入职的时候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但是试用期约定是2个月(在这两个月期间公司还让我签了一份试用期弃医保社保的证明,过了试用期才正常按规定购买,但是这证明是没通过劳动部门的仲裁的),现在是快到约定的试用期2个月时间了,公司和我说觉得我这两个月的表现还不够满意,希望延长一个月的试用期,我也查过劳动法公司这样做事不合法的,所以我想要求公司出具一张延长试用期的证明,另外我想知道我这延长的一个月里面我的工资,医保社保改怎么购买?还有对于公司这样的做法我应该怎么做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下午就要答复公司了,,麻烦各位能帮帮忙吗?
如果我在这个延长的试用期里面离职,那是按正式员工对待还是按试用期员工来对待啊?那我能不能要求公司赔偿?
公司和我签一份这样的延长试用期的协议,这样合理么?“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对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事项作出变更,该变更协议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变更内容如下:
甲方乙方双方一致同意,将乙方的试用期从60天延长到90天,即延长到2010年8月24日,试用期结束乙方通过甲方的转正考核,则给予乙方转正,享受转正后的相关薪酬福利。 ”
麻烦各位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