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1-27
1、根据你的描述,我首先理解为你已经和单位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合同上没有约定试用期。如果是这样,你相当于没有试用期,那么你从一开始就是正式员工,因为口头约定的三个月试用期是无效的。
2、从你补充内容来分析,我理解为单位至今还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了试用期为三个月,待三个月结束后,再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如果是这样,你同样不存在试用期,因为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关于试用期的口头约定是无效的,这种情况下也是判定你从一开始就是正式员工。
3、我分析,你希望要求单位给你转正的目的可能是为了加薪,但鉴于此种情况,建议你直接要求加薪,而不必要求转正。一来所谓试用期对你来说根本不存在,而且试用期过后也不一定要涨工资(除非合同已有约定)。更为重要的是我部建议你就试用期合理与否的问题与公司纠缠,真理在你手里,讲出来令对方尴尬,含蓄不讲试用期问题,只提涨工资问题更有利。
4、如果单位直到1月31日仍然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从1月1日起,需要支付你双倍工资。
渴望为你解决问题,更渴望通过你的案例丰富我知识。希望进一步沟通,如果有问题,可以在我空间留言,我一定尽快答复。春节快乐!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8-02-01
实习期、见习期就是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按照劳动合同法法的规定,试用期应该是从劳动试用合同签订时开始计算,不单独签订劳动试用合同的,可以从签订劳动合同日期开始计算。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现在法律还没有规定试用期转正应当履行什么相应的手续。
但是我们认为试用期的约定属于合同约定的内容,试用期既提供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考察的一个机会,也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进行考察的一个机会。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单方提前转正的话,实际上是缩短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进行考察的机会,而且试用期既然属于合同约定,提前转正属于变更合同的履行内容。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的变更应当双方协商一致。那么用人单位是无权单方延长或缩短试用期的约定的。
另外一个方面,试用期有没有结束,应当看工资待遇等有没有按照非试用期的标准发放。如果口头上说已经转正,但是实际上还是按照试用期的规定发放工资的,那么仍然不能视为已经转正。
再次,服务期的约定必须以提供基本技能培训以外的专项培训为前提,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出钱给你们提供专项培训,他们即使是约定了服务期也是无效的。
第3个回答 2008-02-01
单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公司的做法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首先是关于试用期的约定,就如你说言,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因此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其次,用人单位应当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再次,没有法定的转正和非法定的转正类型之区分,既然是一年的劳动合同,从第二个月开始就已经转正,这个是不以单位的意思为转移的。
第4个回答 2008-02-01
可以的~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
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
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