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试用期问题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参照新劳动法,我是2007年12月1日,正式开始上班。到今天2008.02.01。已经两个月了,我想要和公司提转正的事(试用期已过,我就签一年的合同),是不是合法。但是新劳动法从2008.01.01才开始实施,希望有详细的解释,谢谢!!
我没有和公司签定试用期合同,只是口头说,试用期三个月,表现好的话可以两个月,之后再签定合同。

所以我想了解,我这样是不是 法定的转正的类型!

新劳动法出台,各大公司就采取了应对措施。做为一名普通的劳动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也需要了解一下!

1.关于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关于试用期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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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1-27
1、根据你的描述,我首先理解为你已经和单位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合同上没有约定试用期。如果是这样,你相当于没有试用期,那么你从一开始就是正式员工,因为口头约定的三个月试用期是无效的。
2、从你补充内容来分析,我理解为单位至今还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了试用期为三个月,待三个月结束后,再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如果是这样,你同样不存在试用期,因为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关于试用期的口头约定是无效的,这种情况下也是判定你从一开始就是正式员工。
3、我分析,你希望要求单位给你转正的目的可能是为了加薪,但鉴于此种情况,建议你直接要求加薪,而不必要求转正。一来所谓试用期对你来说根本不存在,而且试用期过后也不一定要涨工资(除非合同已有约定)。更为重要的是我部建议你就试用期合理与否的问题与公司纠缠,真理在你手里,讲出来令对方尴尬,含蓄不讲试用期问题,只提涨工资问题更有利。
4、如果单位直到1月31日仍然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从1月1日起,需要支付你双倍工资。

渴望为你解决问题,更渴望通过你的案例丰富我知识。希望进一步沟通,如果有问题,可以在我空间留言,我一定尽快答复。春节快乐!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8-02-01
实习期、见习期就是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按照劳动合同法法的规定,试用期应该是从劳动试用合同签订时开始计算,不单独签订劳动试用合同的,可以从签订劳动合同日期开始计算。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现在法律还没有规定试用期转正应当履行什么相应的手续。
但是我们认为试用期的约定属于合同约定的内容,试用期既提供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考察的一个机会,也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进行考察的一个机会。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单方提前转正的话,实际上是缩短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进行考察的机会,而且试用期既然属于合同约定,提前转正属于变更合同的履行内容。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的变更应当双方协商一致。那么用人单位是无权单方延长或缩短试用期的约定的。
另外一个方面,试用期有没有结束,应当看工资待遇等有没有按照非试用期的标准发放。如果口头上说已经转正,但是实际上还是按照试用期的规定发放工资的,那么仍然不能视为已经转正。
再次,服务期的约定必须以提供基本技能培训以外的专项培训为前提,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出钱给你们提供专项培训,他们即使是约定了服务期也是无效的。
第3个回答  2008-02-01
单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公司的做法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首先是关于试用期的约定,就如你说言,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因此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其次,用人单位应当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再次,没有法定的转正和非法定的转正类型之区分,既然是一年的劳动合同,从第二个月开始就已经转正,这个是不以单位的意思为转移的。
第4个回答  2008-02-01
可以的~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

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

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