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可以解聘员工吗?

公司有一名员工之前是在别的工作岗位上。由于不能胜任被调到保安部,合同是一年一签,已经工作5年了。合同不久到期,由于该员工长期不服从领导工作按排。现不想与其继续签定合同。请问在到期后直接解聘 是否妥当 有无产生其他纠纷的可能性 。

第1个回答  2013-02-04
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工人没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则用人单位可以直接终止合同,不续约,没有任何理由,但它应该是按照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工人的单位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不到6个月的赔偿一半的工资,不到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第42条的规定,在指定的情况下应延长至终止的情况下消失。然而,第二段的损??失或部分损失,终止劳动合同的工人的工作能力,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第42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40条,第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职业的规定疾病的危害和工人没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能力; <BR / (三)患病或者非工作相关的伤害
(d)是根据医疗;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了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46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人员: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第44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44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劳动合同:
(一)在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47条规定工人在单位工作多年的经济补偿的标准,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支付给劳动者。少于6个月至一年,一年不到6个月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工人每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他们的工资的经济补偿标准的每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给其最高多年的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超过12年。
本节中,术语“每月工资是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首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2个回答  2015-08-07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公司不续签不属于辞退行为。
  但是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第3个回答  2013-02-03
按照合同条款当然可以直接解聘,不存在其他纠纷。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2
  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可以不续订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支付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5个回答  2013-02-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